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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查询户籍信息的注意事项

虞山书生 江苏常熟虞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 2024-03-22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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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查询户籍信息的注意事项


什么是户籍?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什么是户籍信息?

户籍信息,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记载常住人口信息的公文材料。

户籍信息有哪些?

1、身份证;2、户口本;3、常住人口登记本;4、户籍信息证明;5、户照;6、其他可以证明户籍的材料。


为什么要查询户籍信息?

1、因为行政许可(审批)的需要;

2、人民法院诉讼的需要;

3、至其他国家机关单位办事的需要。


当事人可以委托哪些人查询户籍信息?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法律执业者去公安机关查询户籍信息。


查询户籍信息一次收费多少?

常熟地区一般收费500元一次,具体可以和法律执业者协商,可的收费600元、800元,也有收1000元的。


查询户籍信息应注意什么问题?

本文重点,我国民法典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户籍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一种,当事人如果要查询他人信息。

一要查询目的合法,不得用于其他非法行为;

二要使用合法,例如民事诉讼的需要;

三要保密,当事人应当对查询到时的他人户籍信息或者居住证信息,严格保密。


户籍、居住信息的提供者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法律执业者是法律专业人士,更加有义务合法使用和保密。

查询居住证信息,和查询户籍信息的注意事项,基本相同,这里就不再多述。


常熟法律顾问在此提醒:

查询、提供、利用、复制公民户籍、居住信息应合法合规,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因代理诉讼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可凭法律执业证、律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设置的户政办理中心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申请。

 

《民法典》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1035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1036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1037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1038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1039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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